小心詐騙集團把你的房子拿去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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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的房子一直在談改建,其實已經談了很多年了。最近爸爸告訴我說,鄰居去年年底被詐騙集團騙了,把房子拿去貸款,最近要和建商談改建時,才發現房子已經被抵押了。下面有一則新聞是在租屋時被調包權狀,大家要特別提高警覺不論是談租屋、賣屋、或是改建,都要小心一點!

假租屋掉包權狀 剝屋主三層皮

【聯合報╱記者 呂開瑞╱桃園報導】

出租房屋,小心老千。台北桃園地區有詐欺集團,以租房子開公司為餌,物色高價辦公室,以偽造的土地和建物所有權狀掉包屋主的真權狀,找人假冒公證人公證,再拿權狀貸款,最後賣房子,等屋主發現時已背了一身債。

由於集團操作手法細膩,都是以假身分和屋主接觸,偽造的權狀幾可亂真,屋主拿回假權狀還不知情,檢調初步查出這個集團至少操作三件,到手近億元,正根據相關線索追查中。

檢調單位掌握的資料,這個詐欺集團成員3到5人,穿著體面,在台北市、桃園縣專找4千萬元以上的高價位辦公室洽租,先付一成定金,在簽約時,聲稱要辦法院公證取信屋主,請屋主帶土地和建物權狀影印,集團趁機把真的權狀掉包,屋主拿回的其實是偽造的假權狀。

詐欺集團再安排假冒的民間公證人辦理契約公證,趁機取得屋主的印鑑證明,隨後就以掉包來的真權狀等向銀行貸款,再到民間貸二胎,最後還找仲介公司賣屋,屋 主到過戶階段才發現上當,但價值4千多萬元的房屋,抵押貸款近3千萬元,得由屋主背,形同被剝了三層皮,一生心血幾乎泡湯。

檢調查出詐欺集團高明處是以真的權狀貸款,而非過去的偽造權狀,且安排假的民間公證人讓屋主鬆懈心防,手法相當精細,正根據屋主提供的資料追查詐財首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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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及賣屋稅費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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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UDN聯合新聞網看到很實用的買屋賣屋稅費一覽表
貼上來讓大家參考

買屋稅費一覽表

稅費種類

課徵內容

稅費計算方式

課稅時機

備 註

印花稅

按契價金額課徵

建物契價×0.1% 土地公告現值×0.1%

買賣過戶


登記規費

過戶、設定等登記規費

土地公告地價×0.1%房屋評定現值×0.1%書狀費每張80元

買賣過戶


代書費

過戶、抵押等登記手續費

1筆1棟買賣11000元設定4000元依土地建物筆棟而有不同

買賣過戶


契稅

1.出售土地:免徵2.出售房屋:按契價金額課徵

買賣契價 x 6%

立約後30日內申報,稅單核發後30日內繳納


監(公)證費

監證費(公證費)

監證公證

買賣過戶

目前暫停

房屋稅

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住家:房屋現值×1.2%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課徵期間為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1日止

營業:房屋現值×3%

非住家非營業:房屋現值×2%

地價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課徵田賦者除外)

自用住宅、國宅、申報地價總額×0.2%

每年起改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

課徵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私有一般:按申報地價總額累進計算,約為1%~5.5%

工業用地等:申報地價總額×1%


賣屋稅費一覽表

土地增值稅

《自用增值稅條件》
(1)
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籍完成。
(2)
出售前一年不得有出租或營業(他人設籍)。
(3)
面積限制: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
(4)
一人一生僅能使用一次。
(5)
土地、建物不同人時,建物所有權人僅限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財產交易所得稅

A指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的所得,包括:
1.
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
2.
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和繼承後或受贈與後的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
B
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30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10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交易的所得(請依期貨商製發的年度利率類期貨交易所得(損失) 彙計單填寫)。但出售土地、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稅。出售或交換房屋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的年度為準;拍賣房屋 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期所屬年度為準。
註: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檢附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核實認定,惟因未劃 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
96
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主旨: 核定「9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9%計算。
(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三、台北縣(準直轄市):
(
一)台北縣屬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
二)台北縣屬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重購退稅

《土地稅法第35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 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綜合整理重購退稅之出售地需符合下列條件》
1
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籍完成。
2
出售前一年不得有出租或營業(他人設籍)。3面積限制: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
4
土地、建物不同人時,建物所有權人僅限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5
出售與購買之土地所有權人需同一人。
《重購退稅之新購地需符合下列條件》
1
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籍完成。
2
不得有出租或營業(他人設籍)。
3
重購退稅後5年不得移轉,亦不得改變用途(出租、營業、他人設籍)。
4
土地、建物不同人時,建物所有權人僅限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5
出售與購買之土地所有權人需同一人。


《資料來源:太平洋房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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